二手车政策羞羞答答,行业尚不能规模化发展

   4月8日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咋一看,税负由不到2%下降到不到0.5%,喜大普奔。但政策要对比着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对符合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如何判断适用于2012年第23号标准还是2020年第17号标准,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是个人购买,视同自用,适用23号,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购买,视同经销,适用2%(现0.5%)的税收,车辆消费是除房产外的第2大消费市场,规模达万亿,0.5%的差异,意味着公司化模式要增加200亿(1万亿*2%,现为1万亿*0.5%=50亿)的成本,决定公司化经营模式上就已经失败了,也就意味着不能出现大规模的二手车经营公司(即使有经营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是用个人的名义来交易)。

    增值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款,“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只对经销的行为征税,而不是对交易总量征税,那么二手车就容易以集团化、规模化的方式发展。

附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8日

 


 

  • 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发布日期:2012-06-13 11:09: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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