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境外矿业权时对参数选取的看法

    要:

国内矿产资源供给的短缺迫使我国矿山企业走出去的程度不断加深。作为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需要加强对海外矿业特点的研究,走出去的矿山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文结合境外矿权评估中的特点,针对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两个重点参数,储量和价格,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对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进入21世纪,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纷纷进入工业化阶段。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大了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进入了迅猛增长期,出口和投资快速扩张,刺激了对大宗金属商品的巨大需求。过去十年中,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消费和生产国,其他矿业品需求占全球市场的份额也快速上升。

由于矿产资源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不均匀性,基本没有国家可以实现资源的自给自足。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对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消耗量不断增加,预计2015-2030年达到峰值。国内矿产资源供给的短缺迫使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程度不断加深。评估机构作为为矿山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如何为走出去的矿山企业提供更好服务,是当前急需研究的一个问题。

国外矿山的开发研究状况,矿山开采的法律、环境等与国内有着不同,需要我们在立足国内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海外矿权评估的一些需要关注的事项。

本文是笔者根据自身近年来一些海外矿权项目的评估经验,对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矿业权中两个重要参数——储量和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简单论述,与同行分享。

一、储量的选取和处理

资源量及储量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和价值指向对象,矿业权评估需要明确的储量与资源量的参数包括:保有资源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以及评估用可采储量。其中,保有资源储量的确定相对简单,基本为引用第三方报告,本文不做详述。另外两个参数的选取,需要依靠第三方报告由评估师来进行分析判断和确定。这两个参数的选取相互独立,同时又密不可分。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到的第三方报告主要有两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矿山设计类文件。如何利用第三方相关报告是储量选取中需要把握的重点。针对矿业权评估通常提供的参考资料,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了如下两个指导性文件:《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30700-2010)

其中,《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了如下定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同时也对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进行了定义: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按下列方式确定: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参与评估的经济基础储量+资源量×相应类型可信度系数)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对于可信度系数的选取给出了相应的意见,包括:针对经济基础储量直接参与计算;通过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矿业权评估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类资源量可信度系数的选取作出了原则规定。即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利用选取原则如下: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做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应在0.5~0.8范围内取值;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等。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时,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国内的矿山设计文件中通常对所有资源量的经济性进行了评价,并且根据国内的相关设计规范对333类资源量进行了可信度系数的折算后加以利用。该可信度系数可以为矿业权评估直接采用。

境外矿权评估中则存在如下问题:境外矿权资源量或储量通常按照JORC标准或NI43-101标准进行编制,如果要求委托方按照国内的标准重新编制地质报告,一是时间上滞后,二是容易造成资源量报告与设计文件的不匹配。按照JORC标准或NI43-101标准中资源量类别的定义,通常将Measured对应为国内标准331类资源量,Indicated对应为332类资源量,Inferred对应为333类资源量。在国外可研级别及以上的设计类文件中,Inferred类的资源量通常不予利用。按照国内的规范,333类即Inferred资源量应按照可信度系数0.5~0.8给予利用。这就给评估人员提出了一个问题:Inferred类资源量在矿业权评估中该如何用、利用多少?如何进行经济性判断?

经济性判断应该与矿山的相关参数有关。对于露天矿山,重要的采选矿参数包括剥采比、产率等;而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则需考虑井下运输距离、提升高度等的增加带来的投资及成本的增加。本文以露天矿山为例对此问题进行说明。Inferred资源量的利用对剥采比产生的影响,决定了实际生产中单位采矿成本的变化;Inferred资源量的利用同时也会影响原矿的平均品位,进而影响产品产率,最终导致产品产量的变化。

笔者最近参与了一个西澳某铁矿采矿权评估,评估人员在评估中严格按照评估准则考虑Inferred类资源量的应用,同时考虑由之产生的成本及产品产量的变化。

评估人员对矿体中资源量分布进行了研究,Inferred类资源量分布在Measured类及Indicated类资源量的四周及下部,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下部。重新圈定矿山境界,意味着剥采比的变化,而剥采比与吨原矿的采矿成本直接相关。显然,评估中无法直接利用矿山可研设计中的采矿成本。通过评估人员的咨询调查发现,如可研报告中所描述的那样,在该地区采矿承包通常按照剥采吨原矿的量进行计算。由于评估人员无法判断采出全部或部分inferred类别的资源量时带来的剥采比变化,通过与业主方讨论,聘请了可研设计中进行采矿设计部分的公司,圈定出一系列的剥采比与境界内资源量的对应量,如表1所示。

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矿山可研设计中吨原矿的采矿成本折算出吨剥采量的成本,乘以每种剥采比情况下的总剥采量,即为每种模型情况下吨原矿的采矿成本。其余选矿等方面的吨原矿成本则与可研设计相同。如,当剥采比为1.72,其采矿成本可计算如下:采矿成本(1.72)=设计采矿成本÷(1+1.49)x(1+1.72),计算得出此时的成本为设计中采矿成本的1.09倍。

1    下载原表

如表1所述,由于inferred资源量的利用,从两方面对产品产生了影响。一方面是精矿产率的变化,年精矿产量可根据其产率不同进行计算;另一方面是由于精矿的平均品位也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将影响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于品位下降的幅度较小,精矿价格根据相应含铁量的品位按照比例进行调整。同样以剥采比为1.72的情况进行描述,这时的产率为43.20%,精矿品位为67.40%,:产品产量(1.72)=设计产品产量÷45.78% x 43.20%;产品价格(1.72)=68%产品价格÷68.00% x 67.40%。此时的产品产量为设计的0.94,而产品价格则为不含inferred资源量时产品价格的0.99倍。

综合上述经济参数,根据第三方计算出的剥采比及对应的矿石量,并将Inferred类资源量乘以相应的可信度系数,可分别匡算出对应的评估价值,如图1所示。

根据图1,可以确定上述评估项目在利用Inferred类资源量时,最佳剥采比为1.72:1,此时对应的采出矿石量,即为评估利用的资源量,亦为可采储量。

二、销售价格的确定

销售价格是矿业权评估中最敏感的参数之一。销售价格可以从公开的市场信息中获得。如前所述,由于国内市场对矿产品巨大的需求,通常走出去的矿山企业将其矿产品的市场定义在国内。

矿产品价格确定通常遵循的原则包括:确定的矿产品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的市场价格。矿产品市场价格的确定,应有充分的历史价格信息资料,并分析未来变动趋势,从而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的矿产品市场价格。境外矿山的成本,通常为其到岸成本。因此与国内矿业权评估相比,境外矿业权评估在考虑矿产品销售价格时,通常考虑三种因素:中国到岸价格、海运费及汇率因素。对于矿业出口大国,矿产品价格通常与其本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存在一定相关性,当矿产品价格上升时,矿产品出口国通常货币坚挺,汇率升高;反之,则汇率下降。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采用历史价格预测销售价格时,应注意矿产品到岸价、海运费、汇率等数据之间的相关性。海运费的选取还需考虑出发港口和到货港口的吃水深度、容纳船型等。

以笔者最近参与的某西澳铁矿石采矿权为例阐述其价格的确定过程。

2010年初开始,国际市场的铁矿石定价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化趋势更加明显,国际三大铁矿石矿业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国际金融寡头,谈判定价的机制不复存在,已由长协定价、季度定价、现货+季度定价机制转变为指数定价和期货定价,目前市场上的铁矿石价格,大部分是采用市场化的指数定价。

 

  下载原图

评估人员向委托方了解到,评估项目的最终产品将市场锁定在国内长江一带客户,根据市场上公开的62%铁矿粉价格,2010年以来,其平均价格约为100美元/吨。折算成矿山产品67.5%铁精矿价格约为118美元/吨。

同时,为与成本计算保持同口径,将到岸价扣除海运费,折算为西澳某港口的离岸价。本项目使用的港口只能使用巴拿马型船只而非海岬型船只运送产品至国内市场。由于巴拿马型船只的运费缺少公开的市场资料,评估人员通过类比海岬型船只运费及巴拿马型船只运费的大致关系来匡算相应的运费。公开资料显示西澳到上海北仑港的铁矿石海运费用自2010年以来均值为6美元/吨。为了解海岬型船只运费与巴拿马型船只运费的关系,评估人员收集了2010年以来其日租金的关系、航船速度、油耗、以及港口使用费等。调研发现,巴拿马型船只吨运费约为海岬型船只吨运费的1.4~2.0倍。同时,评估人员还了解到,由于项目产品的目标市场在长江内,使用巴拿马船虽然增加了海运过程中的船运费,但同时也避免了货品由长江口向上游运送时的减载、中转、多程运输、装卸费用、库存及装卸时间等问题,抵消了部分巴拿马型船只较海岬型船只在海运过程中增加的运费。综合上述考虑及谨慎性原则,评估按照海岬型船只吨运费的1.7倍取值,考虑到运送铁矿为水分含量约为9%的铁精矿,取西澳港口至中国千吨铁矿石海运费未来年限内平均约为11.2美元/吨。因此,评估确定未来铁精矿的离岸价为106.8美元/吨。因评估中的成本及投资均按照澳元计价,因此需将销售价格折算为澳元计价的销售价格。2010年以来,澳元对美元的平均汇率基本在0.8500左右,因此评估中即选择其汇率为0.8500。因此,折算成澳元的产品澳洲离岸价为125澳元/吨。

折算后,评估人员对比了上述计算的价格与国际四大某知名机构预测的价格。这些机构对67.5%的铁精矿经汇率折算后的价格约为125澳元/,与预测的产品价格非常接近。

三、结论

本文主要阐述了折现现金流量法参数选取中,与国内评估存在较大差异的储量选取、销售价格两变量的确定。主要观点结论如下:

(1)国外可研级别及以上的设计类文件中,Inferred(333)类的资源量通常不予利用。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利用时,要注意利用时带来的采选矿参数、成本以及精矿产量的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和矿业权评估的现金流模型计算出最佳的可采矿量及其对应的采选矿参数及成本。

(2)通常走出去的矿山企业将其矿产品的市场定义在国内,因此选取矿产品价格时,需考虑三个因素:中国港口的到岸价,海运费及汇率。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价格预测,需注意预测过程中使用的矿产品到岸价、海运费、汇率等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就本文阐述的澳大利亚卡矿业权,鉴于澳大利亚为矿业大国,建议预测过程中使用的矿产品到岸价、海运费、汇率等数据的历史时间段要保持一致。

张建云

 

我们的服务

首页    亦博微讯    筹划解读    评估方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境外矿业权时对参数选取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