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

文号:中评协〔20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1月23日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15 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是指侵权人非法侵害或者使用权利人合法拥有或者获得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其中,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人民法院委托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等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金额作为评估结论。

第六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

(一)应当关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配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评估程序的可履行程度以及资料的可取得性,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相关业务;

(二)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七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关注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损害行为、损害期间、损害范围等基本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评估目的是为人民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服务,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根据委托事项和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明确评估对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评估对象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等。

第十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损害行为、损害期间和损害范围等。

第十一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关注涉案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资产组合情况、使用状况或者实施状态、历史沿革以及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和收益模式;

(四)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五)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六)知识产权资产在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限制;

(七)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许可费率及类似知识产权资产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八)知识产权资产遭受侵权的起始时间、期限,以及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害情况、侵权人非法获利情况等;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过程所需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需要在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共同确认。对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予配合的情况,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收集的资料不能满足形成评估结论的需要,则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 操作方法

第十四条 对权利人实际损失进行评估,通常是以权利人在侵权损害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收益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侵权损害金额=1 年损失收益+2年损失收益+ +n年损失收益

其中,n 为侵权损害发生时点至侵权损害结束时点之间的总期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权利人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损害期间等侵权的实际情况,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第十五条 损失收益是指权利人被侵权后的收益水平与未遭受侵权时可获得的收益水平的差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损失收益 = 未侵权预计收益 − 侵权后实际收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损失收益的测算要充分考虑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产品销量、产品销售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影响。

第十六条 侵权对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影响可以通过替代法、趋势法、比较法等方法对权利人的销量损失进行度量。

替代法是用侵权人销量作为权利人销量损失的一种简便方法,适用于市场上仅有权利人产品与侵权产品两种,二者在功能特性、用途和价格等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权利人产品销量与侵权产品销量存在较强的此消彼长关系的情形。

趋势法是以权利人未遭受侵权时的历史销量水平为基础,采用回归或者外推技术预测权利人在未遭受侵权假设前提下的理论销量水平,通过与遭受侵权后的实际销量水平进行比较得到侵权造成的销量损失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产品在遭受侵权之前具有稳定(增长)态势且评估时宏观经济、行业环境等外部系统性因素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比较法是以与涉案知识产权相近的产品为参照,通过比较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在其遭受侵权前后与同类可比对象产品销量差异的变化,反推得到权利人销量损失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权利人及可比对象内部经营环境和外部系统性因素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第十七条 估算权利人销量损失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或者检验估算的合理性:

(一)有适当的证据能够表明知识产权产品在未遭受侵权假设情形下能够实现预计的市场需求,例如:产品历史订单保持稳定增长,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等;

(二)权利人具有满足其产品市场需求的产出能力、营销能力和融资能力,例如:产品线数量和产能充足,生产人员和营销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信用评级良好且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贷款等;

(三)权利人销量损失实质为侵权行为所致,而非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第十八条 侵权对权利人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表现为市场上同类产品供给量增加所导致的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或者产品销售价格无法提升,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访谈估测权利人产品在未遭受侵权情形下的合理价格水平,但是需要排除宏观经济、市场竞争等外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第十九条 侵权对权利人成本费用的影响主要是指与产品收益直接相关的涉案知识产权产品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在侵权前后的变化,可以通过涉案知识产权产品在未遭受侵权时的收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市场同类或者相似产品的收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推算出权利人在侵权期间未遭受侵权假设情形下的预计成本费用金额。

第二十条 对侵权人获利进行评估,通常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损害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侵权损害金额=1 年侵权获利+2年侵权获利+ +n年侵权获利

其中,n 为侵权损害发生时点至侵权损害结束时点之间的总期限。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侵权人获利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损害期间等侵权的实际情况,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可以用侵权产品总销量与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对侵权产品单位利润不合理或者无法获取的,经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充分沟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按照权利人产品单位利润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计算,但是均需要结合侵权人自身产品质量和研发投入等因素,考虑涉案知识产权在侵权人总收益中所贡献的比例。

如果侵权人在侵权之前已有相关产品销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即是侵权人在侵权前后的收益变化,此时可以参照权利人损失收益的测算,评估分析侵权行为对侵权人产品销量、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的影响,进而对侵权获利进行测算。

第二十二条 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进行评估,是以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侵权损害金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进行评估时,需要重点关注对许可费合理性的判断,确定合理许可费的常用方法是可比参照法。

第二十三条 可比参照法是以可比参照物的许可费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许可费的一种方法。采用可比参照法确定合理许可费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参照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许可费,另一种是参照同类知识产权的许可费。采取上述途径时,需要对所参照许可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认定,通常考虑下列因素: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等关键信息;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关注许可使用与侵权使用在时间、地域、领域等方面的差异性,合理确定侵权损害金额。

第二十四条 如果以许可费率的形式确定合理许可费,需要关注以权利人收入(或者合理利润)为基准和以侵权人收入(或者合理利润)为基准时计算结果的差异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计算方法和原因进行充分说明。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编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披露形成评估结论的相关内容,通常包括:

(一)涉案知识产权资产及侵权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质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侵权损害期间、损害范围的确定过程;

(四)测算方法、相关参数的选择及其理由;

(五)评估所用财务数据的来源,以及侵权损害测算的过程;

(六)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七)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八)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二十六条 编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披露和说明:

(一)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历史、现状及对涉案知识产权资产的利用情况;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与其他相关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情况;

(三)是否进行了现场调查,以及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四)评估资料缺失情况和处理方式,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可能影响;

(五)评估方法选择的理由及原因分析;

(六)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情况;

(七)其他可能影响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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