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后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全面指导和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开展股权投后评价业务,我会拟定了《股权投后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股权投后评价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股权投后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指导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投后评价机构)执行股权投后评价业务,提高服 务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制定《股权投后评价业务基本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股权投后评价,是指在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经济活动中,投后评价机构对委托人拟了解的被评价持股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过程、投资效益、投资结论等事项进行审慎性调查,并出具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是指投后评价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股权投后评价后出具的专业咨询报告。 编制股权投后评价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投后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执行股权投后评价业务并出具股权投后评价报告,应当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投后评价机构在执行股权投后评价业务,需要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时,可以聘请其协助工作。

第五条 投后评价机构专业人员在执行股权投后评价业务时应自觉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勤勉尽责,遵守应有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投后评价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应按照委托人的相关要求,明确股权投后评价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执行评价程序和编制工作底稿,出具股权投后评价报告。

第七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应当充分反映评价结果,结构清晰、语言精炼、重点突出,便于报告使用人准确理解报告所披露信息,避免出现误导性陈述。

第八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委托人要求结合被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其内容与格式非标准化。

第九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是在委托人要求基础上编制的,报告内容并未进行审计或高度可靠性验证,其数据的可靠性不及审计。投后评价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就该事项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一致,并在报告中进行充分提示。

第三章 基本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股权投后评价实施通常包括业务承接和计划、执行股权投后评价程序和出具股权投后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股权投后评价业务承接和计划阶段,需要考虑的事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评价目的;

(二)明确评价内容和范围,包括评价期间和截止日;

(三)了解持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明确评价的时间和人员安排计划;

(五)开展评价小组讨论会;

(六)明确主要的评价程序;

(七)拟定股权投后评价资料清单;

(八)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执行股权投后评价程序阶段,对持股公司基本情况、投资过程、投资效益的主要评价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阅文件资料:审阅持股公司和被投资标的公司(以下简称被投公司)基本资料,如持股公司的可研报告、尽调报告、决议文件、投资协议、投后管理报告以及与之相关的内控制度文件等;再如被投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信息、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涉及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人员招聘、税收缴纳等资料;

(二)查询收集外部资料:收集第三方相关资料,可以考虑的信息渠道,如网络、专业数据库、行业杂志、研究报告、其他载体信息等;

(三)访谈内部相关人员:与持股公司内部各层级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必要时延伸至被投公司;

(四)考察实地:实地走访被投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并对厂房、土地、设备、存货等进行实地查勘;

(五)走访外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了解持股公司和被投公司相关情况;

(六)分析和讨论:通过对相关业务和财务数据的结构、趋势进行行业对标比较,分析复核,并组织项目组内部或外部专家讨论。

第十三条 股权投后评价业务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的:股权投后评价通常根据历史财务信息,分析研判持股公司投资过程和投资效益,但并非保证历史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公允;

(二)范围:股权投后评价通常将财务以及非财务信息相结合,通过分析持股公司投前决策、投中实施、投后管理、处置退出等,多方面综合评价持股公司投资效益和成果,并不仅限于历史财务信息;

(三)方法:股权投后评价通常依据委托双方确定的原则开展调查,如委托人无特别要求,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执行函证、盘点、抽凭、信息系统测试等审计程序;

(四)资料:股权投后评价通常按照与委托人及持股公司的沟通结果,来确定调查人员要求的股权投后评价资料。

第十四条 股权投后评价的内容和范围若延伸涉及相关资产或股权估值的,委托人可就该事项与资产评估机构另行协商。与估值相关的调查主要程序可以参照评估工作,通常包括:估值的方法和途径、估值的前提和假设、估值计算过程和估值结论的确定。

第十五条 出具股权投后评价报告阶段,投后评价机构需要根据委托人要求,结合股权投后评价履行的程序以及所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在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编制股权投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 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内容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下列要素:

(一)声明;

(二)标题;

(三)报告文号;

(四)收件人(一般为委托人);

(五)绪言;

(六)基本情况;

(七)投资过程评价;

(八)投资效益评价;

(九)投后评价结论;

(十)股权投后评价机构落款;

(十一)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后评价基于的目的及不当使用报告的免责声明;

(二)股权投后评价所依据的资料来源和各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股权投后评价所受的时间、调查程序和资料提供等方面的限制情况;

(四)股权投后评价并非是按照相关准则进行的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的相关声明。

第十八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标题通常为:××× (持股公司)股权投后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报告文号通常为:××(股权投后评价机构简称)投后评价字(年度时间)第×号。

第二十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收件人通常为:×××(委托人名称)。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的绪言通常概括列示委托人、持股公司名称、评价期间、评价目的及主要评价内容、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中基本情况通常反映以下内容:

(一)持股公司概况: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类型、营业范围以及本次投资目的和现状;

(二)被投公司概况: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现状、组织架构、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中持股公司投资过程评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前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二)投资实施阶段:投资计划、投资协议、出资状况、产权变更;

(三)投后管理阶段: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四)处置退出阶段:退出决策、退出实施。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中持股公司投资效益评价通常指经济效益评价。根据委托人的另行要求,也可涉及社会效益评价和持续发展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战略发展可研达成情况、业务数据可研达成情况、财务数据可研达成情况、投后估值增减变动情况(可选);

(二)社会效益评价:区域经济影响、环境保护影响、科技进步影响;

(三)持续发展评价:战略发展可持续性评价、经济效益可持续性评价、技术创新可持续性评价、管理水平可持续性评价。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后评价报告中持股公司投后评价结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论述:综合分析、经验教训;

(二)问题和建议:主要问题描述、风险揭示以及对应的管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报告日期应当为投后评价机构完成股权投后评价工作的日期。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定要求外,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股权投后评价业务时参照本指引。

附:股权投后评价报告(参考样式)

 

我们的服务

首页    亦博微讯    法规速递    评估    股权投后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