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资产评估中对期后事项的揭示与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资产评估作为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已越来越多的存在于企业的产权变动及资本运营过程中,资产评估报告也越来越多的被众多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所认知,资产评估价值也成为资产交易和投资的公平的价值尺度。但由于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方面的滞后以及具体的评估业务从业人员的不同操作,致使我国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资产信息参差不齐,评估结论未能或无法得到正确理解,尤其是对目前尚无具体准则所约束的期后事项在评估报告中的处理与揭示,更存在难以掌握的误区,从而给众多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造成了困难。

众所周知,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的产品,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行业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的基本载体,故评估报告中对期后事项的揭示与处理是否妥当,一方面将直接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是否要承担承担执业风险及其相应责任。因此,对资产评估人员而言,在评估报告中正确的揭示、处理期后事项,对保证资产评估工作质量,降低资产评估工作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期后事项呢,参考有关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事项,该部分事项的发生通常对评估报告结论具有一定影响,有时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因此,在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令中,将“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作为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必备基本内容与格式予以明确规定。

既然是评估报告的必备内容,评估人员又该如何揭示与处理评估中发现的期后事项呢?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评估人员可结合资产评估实际要求,将评估中发现的期后事项,区分为评估处理期后事项及评估揭示期后事项,予以分别反映。具体操作如下:

一、评估处理事项

评估处理事项,可掌握为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提出日前,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值的事项。该类事项,在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如同在评估基准日存在一样,对相关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予以重估,从而得出恰当的评估结论,此方面的情况至少包含如下事项: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评估人员应在评估报告中,对相关资产予以重估。

2.销售退回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财务人员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评估基准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故评估时,应作为评估处理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并按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重估。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取得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将导致对评估基准日财务人员所做的估计进行调整。故评估时,评估人员应据此对相关资产、负债的价值予以重估。

4.评估基准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利分配,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利润分配方案。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则该两项不进行处理,可作为揭示事项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二、评估揭示事项

评估揭示事项,可掌握为在评估基准日以后,评估报告提出日前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的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估计和决策,因此,需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予以披露,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此方面的情况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以后,评估报告提出日前发行了股票、债券等。评估人员在披露该事项时,需针对该融资事项的目的、发生时间及融资数额进行重点说明,对其存在的融资风险以及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可进行分析说明。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决定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评估人员在披露该事项时,需针对该投资事项的目的、发生时间及数额进行重点说明,对其给企业带来的利弊可进行分析说明。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评估人员在披露该事项时,需针对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产生的损失估计数进行重点说明,对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发生的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评估人员在披露该事项时,需针对发生外汇汇率的外币金额及影响数额进行重点说明,对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说明。

综上所述,评估人员对评估中发现的期后事项,应区分评估处理事项和评估揭示事项,采用不同的反映方式在评估报告中予以体现,以优化评估结论,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从而既有利于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决策,又有利于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避免评估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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