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一定要货币资金吗?不要浪费这一政策“漏洞”

股东的出资,一定要货币资金吗?当然不是!怎么样出资才是最合理的,详见下文。
按照公司法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也就是说,股东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等资产,只要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投资是一种财务行为,目的是盈利,当然要考虑成本,细察不同出资方式的财务成本,方可作为行之有效的出资方式。
按照税务文件,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要分解为两个行为,一个是销售行为,第二个是出资行为,销售就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出资行为的税费较低,只有一个很低的印花税。
对于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等出资方式,由于涉及较高的税负,不做评论,仅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做一下分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该项规定,对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给予了三个选择:
(一)一次性纳税,也就是在投资时,一次性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二)分期纳税,也就是将应纳税所得额,分5期缴纳
(三)递延纳税,在技术出资获得的股权再转让时,才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并且“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就意味着股权转让收入可以高于、低于原始出资作价额,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可以按照0元转让而不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

【举例】
甲某以某专利技术作价100万元入股A公司,获得A公司100万股,占A公司5%股份。如果该专利技术的成本10万元,投资入股时花费了评估费等相关税费2万元。
【情况1】:5年后甲某以200万元转让A公司5%股份,纳税额及时间情况如下:
方案 纳税额及时间
(一)一次性纳税 出资时:(100-10-2)*20%=17.6万元
5年后,股权转让时:(200-100)*20%=20万元
合计纳税:17.6+20=37.6万元
(二)分期纳税 出资后每年纳税:(100-10-2)*20%/5=3.52万元
5年后,股权转让时纳税同上
合计纳税:37.6万元,纳税时间不同。
(三)递延纳税 出资时,不缴纳所得税
5年后,股权转让时:(200-10-2)*20%=37.6万元。
合计纳税:37.6万元
纳税额相同,但纳税时间不同,相当于国家免费提供了一笔资金。
【情况2】:5年后甲某以40万元转让A公司5%股份,纳税额及时间情况如下:
方案 纳税额及时间
(一)一次性纳税 出资时:(100-10-2)*20%=17.6万元
5年后,股权转让时,亏损,纳税0元。
合计纳税:17.6万元
(二)分期纳税 出资后每年纳税:(100-10-2)*20%/5=3.52万元
5年后,股权转让时纳税同上,亏损不需缴纳税款
合计纳税:17.6万元,纳税时间不同。
(三)递延纳税 出资时,不缴纳所得税
5年后,股权转让时:(40-10-2)*20%=5.6万元。
合计纳税:5.6万元
投资亏损的情况下,选择递延纳税,纳税额降低。
【情况3】:5年后A公司资不抵债,甲某以0元转让股份,或者A公司清算,纳税额及时间情况如下:
方案 纳税额及时间
(一)一次性纳税 出资时:(100-10-2)*20%=17.6万元
5年后,股权转让或清算时,亏损,纳税0元。
合计纳税:17.6万元
(二)分期纳税 出资后每年纳税:(100-10-2)*20%/5=3.52万元
5年后,股权转让时纳税同上,不需缴纳税款
合计纳税:17.6万元,纳税时间不同。
(三)递延纳税 出资时,不缴纳所得税
5年后,股权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不需缴纳税款。
合计纳税:0元
选择不同,成本不同,选择大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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